租房协议纷争被视为不动产争议问题范畴之内。根据《最咔法则研究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析》第二十八条所述: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明示的不动产纷争,实质上是由不动产的权益认定、分割及
相邻关系等等方面引发的
物权争议。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借、
建筑工程施工和政策性房屋
销售合同中所涉及的
法律纠纷,应依照不动产争议的原则来确定其司法
管辖权。若不动产已然进行了登记,那么应当以不动产注册簿所记录的确切地址作为不动产的所在地;反之,若不动产尚未完成登记,则应以该不动产实际上所在的地理位置为准,作为其住址确认。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
物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