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
订金之后,倘若买方无意继续履行购销合约,此时订金的
处理方式就會分为二种情况:
(1)若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解除了原定的业务合同,那么预先收取订金的另一方理应将所收之款项予以退还;
(2)然而倘若收受订金的一方并不希望解除该项合同时,但缴纳订金的买方却明确表示不再愿意购置此商品,这即构成了
合同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收取订金的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落下的款项不予退还,或者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索求对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并在原有订金额度范围内退还部分款项作为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