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房屋产生的例如买卖与租赁等纷争,皆可透过
仲裁途径进行妥善解决。
然而,在提出仲裁要求之前,必须确保具备一份有效性的仲裁协议。
依据我国《
仲裁法》中所规定的,
当事人对于仲裁的申请应遵循如下几项必要条件:首先,须拥有明确的仲裁协议;
其次,需拟定详细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情况与法律依据;
最后,该争议事项须属于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畴之内。
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包括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在内均需一并呈交。
而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自接受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若认定其符合受理条件,应立即着手
立案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反之,则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且详述相关理由。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
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