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相关条款之规定,职工
公积金账户允许每年进行一次提取操作,然而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越其总额度的百分之七十。
同时,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之下,公积金亦可依法进行提取处理:
1、购买、新建、扩建或重大修理自用住宅;
2、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正式办理离、
退休手续者;
3、完全丧失劳动力,并经有权部门批准与其雇佣单位解除劳资关系之人等。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