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合同当事双方有权在书面合同中自行协商并确定案件应由何处的法院进行审理。具体来说,该法院既可是被告所在地区、合同实际履行地,也可为合同签署地或原告所在地,甚至于标的物所在地区的法院都被允许。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他们所做出的决定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对于各级法院之间的
级别管辖权以及专属
管辖权的明确规定。
因此,倘若双方在合同中就
管辖问题已有明确约定,那么便应
首先尊重他们的意愿,按照约定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