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
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父母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可增添他们孩子的姓名。这种情况下,父母自愿将其所持有的所有或者部分房屋
财产权益赠送给子女的举措,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一种法定的赠与行为。而当父母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在其和配偶共有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增设他们孩子的姓名时,这同样被视为一种
房屋赠与行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