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
居住权持有者有资格按照事先所签订的合约中制定的内容,享有对他人自有住屋的占有以及
使用权,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在设定居住权方面,双方
当事人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来签署相应的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
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