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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后,如何确保其有效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居住权持有者有资格按照事先所签订的合约中制定的内容,享有对他人自有住屋的占有以及使用权,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在设定居住权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来签署相应的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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