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这项责任应当由所购
买房屋的所有者来承担。关于
商品房按揭贷款,实质上它包含着双重
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商品房的购买交易合同,另一方面是为其提供的
担保贷款合同。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而导致上述两份合同被提前终止,但现实的情况却是他们依然持有
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以及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与此同时,银行根据
合同条款规定,不仅拥有
抵押权,还同时享有对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等相关方的债权;尽管购房者并没有实际获得房屋,但是他们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且还需要继续偿还按揭贷款。如果按照合同中约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处理,那么在购房者对于
合同解除没有任何过失的前提下,仍然要求他们对剩余的贷款负有还款责任,这无疑会给他们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使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失去平衡,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由房地产开发商将其收到的
购房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归还给银行,而购房者并不需要承担返还这些款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