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停工现象,具体的应对方案如下:
1.若是因建设方自身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发生,
承包商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请求,索要由此产生的停滞时间、额外人工费用以及物资调拨成本等
经济损失的
赔偿;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2.若停工现象是由
承包方自行决定的,那么建设单位有权根据
合同条款,要求承包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需为
逾期带给建设单位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支付相应
赔偿金;同样,在未得到合理赔偿的前提下,也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