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租赁合同中所确立的租赁关系中,房屋业主将其所拥有的房屋进行出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相关的基础生活设施等附属物品。因此,当租户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使用中遭遇这些设施发生故障或问题时,出租方有职责对此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但是,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设备遭受的损害并非因正常使用导致,而是因为承租人的不当操作甚至故意破坏行为所致,那么出租方有权向承租人提出
赔偿请求。
《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