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系指夫妻双方在是否
离婚,以及在此基础上涉及到的
财产分配、
债务承担、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等问题方面,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此时需要借助
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即是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经由人民法院深入细致的审查与审理之后,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调解或适当判决,进而解除
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的特异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采取诉讼离婚方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必要条件;
其次,在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发挥主导性的议题处理职责;
最后,根据
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调解以及审判裁决,在具备相应的
法律效力之后,即刻产生
强制执行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