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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诉讼离婚系指夫妻双方在是否离婚,以及在此基础上涉及到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方面,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此时需要借助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即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由人民法院深入细致的审查与审理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调解或适当判决,进而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的特异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采取诉讼离婚方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必要条件;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发挥主导性的议题处理职责;
最后,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调解以及审判裁决,在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之后,即刻产生强制执行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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