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合意,得以进行合同的解除事宜。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同样有权
解除合同:第一,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达到合同预定的目标;第二,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或通过其自身行为展现出不愿意履行或未能力履行主要
债务的意愿;第三,当同期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被催促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履行任务;第四,履行债务过程中存在迟延现象,并且经过了合理的催告程序,仍然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第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这些行为最终导致了合同目的难以达成;最后,符合当地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