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合同之签署方式应为缔结合约各方以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具备
法律效力的形式进行确认。
至于合法且具约束力的合同,其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基本要素:
首先,缔结合同各方的意愿应当真实明确,无任何
欺诈或误解的成分存在;
其次,签署该合同的各方须具备成熟的
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及权益;
再次,合同的具体条款与内容均必须遵守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
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不容许有任何违反法纪的情况发生;
最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因素也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