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
商品房认购协议之后,如若
购房者身处以下几种境地,可能需要对此类情况予以斟酌,决定是否选择
退房:首先,如果认购后产生的原因主要源于该房间的主要构成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以致无法进行交付;或是房间已完成交付,但是经过检验发现其主要构造部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这将直接对日常生活存在极大影响;又或者在
合同签订之后,发生了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亦或是私自将其
抵押给了第三方等情况,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要求。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提供足够
证据证明确实是由于卖方有
合同法中规定的可
解除合同的行为而导致了这类结果,那么就具备了要求
退款的法律资格。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因为主观上不愿意接受此房产,则往往很难实现退房需求。鉴于合同已然签署,没有法定理由地希望退房则构成明显的
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