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要求与签署环节中的合约条款,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都会如约履行其职责并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是业主仅仅以未能享受到或无需接受相关的物业服务作为不缴纳
物业费用的理由,那么人
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换句话说,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绝不能以此为由不缴付。
除非各类管理规则、物业服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有不同的规定或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
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