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领域中,有关合同有效性和有效成立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有效成立仅需订约方
当事人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共识即可,而有效生效则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要求其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并且还要符合相关的法定形式条件。
其次,当合同的有效成立出现瑕疵时,通常情况下将触发该行为人对于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而若涉及到合同的有效生效存在漏洞时,那么行为人就将会面临承担
违约责任的境地。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定上的区别。《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