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中的“
房屋买卖合同除斥期间”这一术语,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或由交易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共同确定的对于某项特定权利的预定保存期限,也被称之为预订期间。
例如,在
撤销权以及解除权这样的权利方面,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其
存续期间应从权利人确切知晓该项权利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暂不适用于相关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等特殊制度的约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