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房产证上的姓名未能得到及时更改,则该房屋的转让无法产生应有
法律效力。
过户过程中,房产证乃是确认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证件之一,通常情况下,在完成
房屋产权登记后,
不动产登记部门会依法为房屋所有者颁发此项证书。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过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提交房产证作为审核依据。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文,
房屋过户实质就是将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他人。然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完成注册登记为判定标准,因此在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时,倘若房产证上的姓名未进行相应的修改,那么该次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就难以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