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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怎么处理?

在重新颁发整合了房屋和土地权益的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若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原始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产生差异,此时应遵循以精度更为精确的测量方式所测出的结果作为标准。
倘若使用同样的测量手段进行测算,但却处于精度误差的合理范围之内,则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记录面积视为有效。
然而,如因房屋翻建而导致两者之间出现差异,所有者必须递交相关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进而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最新修订: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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