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针对
土地纠纷问题特别设定了三大解决途径:
1、以友好协商为主导。
根据相应条款(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对于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由
当事人在充分当公民之间产生关于宅基地分配的争议时,应当先遵循这种公平、公正且有效率的协商模式来予以解决。
2、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解决。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相关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具备同等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同时,该法律
法规还明确规定了若涉及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造成损害的争议,则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
侵权方立即停止并依法
赔偿相关损失。
3、进入
司法程序寻求最终裁决。
参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若对收到的有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异议,可于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由此可见,针对公民之间就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所引发的
纠纷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具体规定,先需经历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过程,对于相关处理结果表示不满的情况下,方可向人民法院
递交诉状。
反之,未经此步骤,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接受其司法申请。《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