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村民在自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问题,首要步骤是必须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假如涉事宅基地位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内,那么就必须先获得规划部门签发的改建房屋选址建议及其所持有之《规划许可证》;
反之若位于规划范围以外,则应经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更事宜,方能展开后续的改建工作。
其次,申请人需携带本人
身份证件、户口簿、土地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文件,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待审批通过之后便可着手实施翻建工程,然而在翻建完毕之后,仍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实地查验,只有当其符合所有要求时,才能凭借规划许可证申办
房屋所有权证书。
此外,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而言,他们在对危房进行翻新、改造的过程中,同样有资格申请相应的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将依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以及补助对象自身筹措资金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类制定并发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