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便有如下之明确规定:对于未属约定明确期限的
租赁协议,双方
当事人均可行使随时解除此合同的权利;
然而,出租方若欲终止该协议,必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提前告知
承租方。
这一法例所彰显出来的便是,在未明确租约期限的情况下,作为承租方具有随时解除合约的权利;
然而出租方如欲行使解约权,就必须在合理期限前进行提醒并发出声明,唯有这样,才能够合法地解除合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作为承租方拥有随时解约的权利,但是必须按照原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同时还要将租赁房屋归还给出租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