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定不提出刑事诉讼的重大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依照法规规定将不起诉决议书送交至当事人,而如果此时被认定为受害者的个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并有所不满,则其有权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算起的七天内,向上一级别管理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并请求启动针对该案件的公众司法程序。
相应地,人民检察院亦需向被申诉人传达复查决定的过程及结果。
倘若人民检察院在经过全面复查后依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判决,则被申诉方仍可选择诉诸于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另一方面,尽管被申诉方无须经过申诉流程的冗长等待,但直接进入法院起诉程序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
此外,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将所涉案件的全部相关文件材料妥善转移至人民法院手中,以保证法院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