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的法定继承权,究竟能否涵盖到继父母的财产,这主要取决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所形成的抚养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对于继父或继母与其受其抚养与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参照该法律条款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
换句话说,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建立起牢固的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将被视为法律所认可的拟制亲子关系,享有如同自幼获得抚养的自然血亲子女生成的同样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故此,当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时,这是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实际执行的情况决定的。
现行我国司法实践中,特别着重于确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的三项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生父母结婚之后,子女尚未成年;
其次,继父母承担了对继子女整个或部分生活费用的支付;
以及,抚养事实持续的时间达到相当长期的地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