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讨论交通肇事罪时,需要明确其所波及的基本法益:
即交通运输的安全。
关于该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主要体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这些意外结果可能致使他人受重伤或死亡,抑或是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此罪名的犯罪主体,须具备普通主体资格,也就是凡年满16周岁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符合要求。
具体来说,有四类从事于交通运输行业的人群成为相关主体:
首先是负责交通运输工具驾驶工作的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等驾驶员;
其次是负责交通设施操控的人员,例如铁路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再次是直接负责交通运输活动的主管、指挥工作的人员,比如轮船船长、飞机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最后是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关于此罪名的主观因素,表现在过失心态上,主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狭义上理解,这种过失即指涉案人员对于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