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能之存续无需依赖法庭之确认。
合同效能涵盖了各个不同的类别,如合法有效、非法无效、可撤销以及临时待决的效能等几种情况。
合同合法有效则主要是指那些已达到合法规则设定之条件,且能够产生当事人事先期待的法律效应的状况;
而合同违法无效则表现为无法产生法律效应,也不会对合同当事方产生强制性的约束行为;
至于可撤销之合同,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得到改正或控制的情况;
至于临时待决效能,这是指在合同生效方面尚有不足之处。《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