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所约束,因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所谓请求权,其核心要义在于,权利主体有实现合同权利的必要时,依赖于相对方作出特定动作作为前提条件。
然而,针对无效合同的判定而言,无论是由司法机关自行认定为无效,抑或是由当事人主张无效,皆不能够满足上述请求权的基本要求和特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