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房产价值的赔偿内容,必须保证其不能低于自房屋征收决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
对于被征收房产价值的具体评估方法与标准,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现行房房屋征收评估规范进行严格评价确认。
对于该估值的数值有任何疑问或不同意见者,可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要求重新评估。
针对复核后的结果仍持疑虑态度者,可向上一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专家鉴定的请求。
而对于房屋征收评估规范,应由国务院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逐步制定并加以实施,在制定过程中,需确保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据此,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内容具体如下: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直接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补偿;
最后是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有关补助与奖励措施,为被征收人提供额外的帮助和激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