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款,持卡人若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应被视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罪名。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应被认定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义: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