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家庭中,即使存在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他们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益,原因在于此时并不属哪种会导致其失去继承资格的情况。
当出现以下几种行为时,继承权将受到剥夺:
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为了争夺财产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严重伤害甚至致死;
遗弃年老体衰的父母,或者虐待老人,情节恶劣;
伪造、窜改、隐瞒或销毁遗嘱,情节极为严重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