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因此,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情感问题导致夫妻二人之间产生裂痕,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这其中既包括了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形,也涵盖了通过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处理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的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纠纷时,理应首先尝试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然而,当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之时,即使经过调解仍无效果,那么便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