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针对夫妻中某一方出售房产的法律效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当该房产被认定为个人所有时,由其单独行使出售权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当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擅自以自身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的房产,若买方是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售房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出售房产的一方必须向其配偶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