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拆迁事宜,需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首先要制订出详尽的房屋征收年度规划,之后向相关部门提交正式的征收申请;
其次,要明确具体的征收范围以及拆迁实施单位的负责人员;
接下来,发布房屋征收预告并尽到提前通知义务,防止相关手续的无效性;
然后,要为拆迁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组织执行房屋补偿登记事宜;
最终,经由上级授权交付拆迁补偿款后方可开土动工展开后续搬迁工作。
对于涉及到单位或者个人房屋拆迁的情况(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周全的拆迁方案,并向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若符合所有条件,则会核发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此过程中,拆迁人应严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所确定的拆迁范围及拆迁期限,认真履行房屋拆迁职责。
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将其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重要信息,通过房屋拆迁公告的方式公之于众。
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还应积极主动地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