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体区别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有所不同。
其次,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二者也存在显著的差别。
最后,关于权利专属问题,合同终止权并非专属权,因此可以随着债权或者债务的转移途径一道转移至第三方;
然而,解除权则是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除非同时将债权债务概括性地进行转移,否则不能通过单纯的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方式,将该权利转移给第三方。
此外,这两种权利的内涵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