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订立之后,只要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便可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故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然而,如若双方不能就某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任意更改。
倘若在合同正式生效以后,参与者发现合同中部分内容,诸如品质标准、价格或者报酬方式以及履行地点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或者存在漏洞的话,他们应该以友好协商的态度与对方共同探讨如何进行补充和完善。
若双方在此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依据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或者根据商业惯例来确定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