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见证人离世的情形之下,倘若遗嘱人所设立的遗嘱系书面格式,那么见证人只需在每一张遗嘱纸面上进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可,如此一来,该见证人的死亡便不会对遗嘱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然而,若该见证人在正式签署遗嘱之前不幸去世,或者遗嘱采用了口头表述的方式,那么见证人的离世将引发遗嘱效力的争议,从而使得继承人之间陷入纷争之中。
对于此类问题,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