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通常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不直接负责养育孩子的父或母,他们有权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
而作为另一方的家长,他们应当积极履行帮助的职责。
探望权是指在父母离婚后,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家长所享受的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联系、见面、相互走动、短期内的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