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不良意图,在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间内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之后,超过整整3个月时间仍然未予还款的话,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将其纳为"恶意透支"这一类别。
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恶意透支"的定义,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又添加了两个限定条件:
首先,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正式催收;
其次,逾期未还的时间必须超过整整3个月。
这样一来,那些由于未能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相关催款文件,从而导致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便得以排除在外。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是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粗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