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夫妻俩若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签订了关于出售房子的私人协议,那么此类行为在法律层面上通常会被判定为有效力的。
当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入并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便可依法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擅自处置共有财产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