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拒绝允许对方探视孩子之理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探视权利与抚养义务两者之间不可被混淆视听。
当承担间接扶养责任的一方在实施探望行为之际,直接负责抚育子女的一方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若直接负责抚育子女的一方未能履行其提供协助探望的责任,亦或是采取了诸多方式方法,阻挠对方得享探望权,那么具备探望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其探望的愿望。
对于那些公然漠视,拒不遵守关于子女探望事项的相关判决或裁决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以及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及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