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定赔偿误工费用与否时,必须考量受害者是否具备劳动力以及其是否因为受伤而使收入降低。
若有确凿证据显示,受害者在事故发生之前便拥有充分的劳动力,并且由于身体伤害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或者劳动,这确实致使受害者的收入受到损失,那么这类情况均可被视作为主张误工费用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