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探讨离婚时涉及到的财产分配问题时,尤其是那些尚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有必要认识到此类房产的本质属性在于它们属于企事业单位所有。
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在双方无法就这些尚未获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产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并不会直接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继续享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