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占罪的范畴内,所谓的拒不返还之行为,具体涵盖的内容包括,依据法律
法规以及双方约定,应该把他人的财产归还原主却坚决拒绝执行这一要求的情况。
例如,当财物的主人明确表达了交还的意愿,并且提供了确凿的
证据来证实物品所有权的归属,然而
行为人对此却置若罔闻,直接表态不愿把物品归还给原主;
再或是,尽管表面上表示愿意归还,但是在事后却擅自处置该财物,导致实际上无法实现物归原主的结果等等。
对于那些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同时又拒绝归还的行为,将会面临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罚金的
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