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持卡人若是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越了既定的授信额度或有效期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仍然超过了三个月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就应被划入刑事责任范畴,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的条件: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逃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