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合同条款的规范如下所述:
若在合同缔结之后,涉及到的基本条件产生了无法预知且非因商业风险所导致的重要变动,以至于维持原有条款的履行已失去公正性,则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变更协议。
若是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他们亦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解除。
此外,只要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便可直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与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