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的确立需向乡镇级别或者县级别的行政机构提交确权请求,经过法定程序确权之后,相关主体便可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证明书。
若在确权过程中发现存在错误,相关权利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正申请。
倘若在土地确权完成后,相关权利人因为土地问题与他人产生了纷争,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解决:
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寻求帮助;
最后,若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相关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