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和执行承包建设工地的合同时,必须明确涵盖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法定名称以及法人代表的姓名,同时也需注明工商登记号码等相关重要信息。
发包方既可直接与总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与勘察人员、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签订相应的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合同。
然而,发包方不得将本应由单个承包商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拆分成多个部分,并分别发包给多名承包商进行施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