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四大要素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得到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许可而具备从事血液供应资格的单位;
其次,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
再者,犯罪客体是指国家对于血液以及血液制品所制定的严格管控措施以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
最后,客观方面则是指违反相关规定,未按照标准进行血液检测或者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从而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结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