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在关于离婚事宜上未能达成共识,一方得以作为原告的身份,径直前往对方,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是被告常驻之地的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如果选择协议离婚,那么必须有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完成相关程序;
而若是采取诉讼离婚途径,一方可自行前往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当其中一方向离婚提出请求时,相应部门有权对此事展开调解,如若无法调解成功,夫妇双方的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法院则应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