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肇事逃逸及无证驾驶两大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首先,对于肇事逃逸的情况,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并可附加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其次,对于无证驾驶的行为,同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并可附加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在执行处罚时,将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理。
若需拘留,最长拘留期限为二十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